最近,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侵犯商业名誉权案。一航运公司因发传真用错“收购”一词,侵犯商业名誉,导致自己痛失一个分公司。
原告抚州长江航运公司与地处长江中下游的被告某长江航运公司均从事航运业务。被告为扩大航运市场,于去年年底在抚州公司的所在地临川市开了一家分公司,使得两公司的竞争更趋白热化。
今年3月,抚州公司碰到了一件意想不到的怪事,与它长期合作的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突然到临川来查它的船舶营运情况。抚州公司断定其中必有文章,一经调查才发现其中的奥秘。原来,被告为了争取百威公司的更多货运业务,2月12日给百威(武汉)公司发了一份传真,除了表达愿与百威公司合作外,还自称“原抚州公司的货运船舶全部被我第二分公司收购”,致使百威公司对抚州公司被收购一事将信将疑。抚州公司气愤之下便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发给百威公司的传真称“原抚州地区长江航运公司的货运船舶全部被我第二分公司收购”,错用了“收购”一词,侵犯原告的商业名誉权,被告应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名誉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被告公司称,挂靠原告抚州公司的四五艘货运船舶确想投身其麾下,故用错了“收购”一词,没想到用错一个词竟惹下如此官司,但错已铸成,愿向原告达成协议:被告向抚州公司当庭赔礼道歉;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因此纠纷用去的调查费560元、律师代理费400元;被告自愿在15天内撤销分公司以示诚意;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10000元,也由被告公司承担。
摘自《法制日报》